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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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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发布时间:2020-02-26 09:41    来源:人社部官网   浏览次数:37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我中心向社会持续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和技工院校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参与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编制,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申请面向全国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原则上需具有连续6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5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1万人次〕;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遴选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拟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范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申报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三、提交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2018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四、其他事项    (一)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征集通告进行申报。    (二)拟面向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报平台(http://djsb.osta.org.cn)进行申报,我中心优先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遴选。    我中心将以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附件2)为主,分批向社会发布面向全国承接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息。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人社鉴发〔2019〕3号),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对经遴选备案的机构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人社鉴发〔2019〕2号)进行赋码,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备案号、备案期限,职业(工种)名称、技能等级、站点情况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应于3月底前启动。    联系人:代欣    电 话:010-84661143    邮 箱:jiandingchu@cettic.gov.cn    附件: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年2月26日下一篇:强动力释活力 多措并举稳定就业大局 上一篇:新时代的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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